稳岗返还提高 降费减免政策延长 我省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发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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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提高 降费减免政策延长

我省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发布

人才报/民生网讯(记者 曾鹤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我省于日前制定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明确,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协调、指导、督促各行业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在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

 支持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国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支持短期就业。按国家要求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措施》还明确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和优化就业服务。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措施》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和督促激励,抓好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发挥最大效应,全力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