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来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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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制造强省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制造强省“1274”行动计划重点项目;

2、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点项目;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智能制造、入规企业培育发展等项目;

4、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围绕制造业发展且具有公共属性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5、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产业示范基地等。突出“创新引领”,对具有专利、研发创新团队、有研发创新投入的企业项目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3、有必要的研发创新团队和研发创新资金投入(针对企业项目);

4、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4、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政策规定要求;

5、项目建设投资额原则上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切块支持项目、智能制造等领域项目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每年度具体支持领域和重点在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奖励(补)、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同一个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在2-3年内分批安排的方式。同年度同一企业可以同时获得奖励(补)和无偿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二条 采取无偿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其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技术创新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奖励(补)方式支持的,按照相关奖励(补)实施细则(见附件1-3,智能制造项目和入规企业培育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采用基金投入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查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并根据制造强省建设的年度任务和中心工作,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四季度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经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区和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向市州经信、财政部门申报。

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央在湘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和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研发创新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5、项目或企业拥有的专利等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

6、项目核准备案相关证明;

7、其他相关资料。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后,进行项目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同时完成了网上申报流程等。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需要,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安排建议方案,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请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计划安排额度300万元(含)以下的无偿补助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到位。资金计划安排额度300万元以上的无偿补助项目资金分两次下达,首次下达资金计划安排额度的80%,项目验收后再下达余下的20%。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负责,确保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建设内容更改、投资额变动、关键技术方案调整、建设期变更等事项,承担单位须在相关调整实施前向推荐单位报送调整申请,经推荐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凡项目出现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建设期延长超过12个月、项目投资额减少超过原计划投资额20%等情形的,推荐单位需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实行验收管理。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年内完成验收工作。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本专项资金无偿补助项目。资金安排额度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年内未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拨付专项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对部门、市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湘经信投资〔2017〕131号)执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和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拨付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制造强省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涉及专项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7年至2019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专项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实施细则

2、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实施细则

3、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大产业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附件1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创新,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予以奖励。

第二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含系统)。

第三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技术参数、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或企业自制自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四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及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及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及以上;对高性能农业机械、机器人可放宽到每台2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应符合产业导向,具备自主品牌和合法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先、质量可靠。

第六条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书、申报推荐表;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及使用。单台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技改等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八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对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是指新材料生产企业积极研发推广重点新材料产品,应用企业率先批量使用该产品,为该产品的应用推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和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应是根据相关办法认定的湖南省新材料企业,掌握重点新材料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应用企业应是在省内率先批量使用重点新材料产品,并与生产企业开展长期稳定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合作的应用示范企业。

第四条  项目申报时,应由生产企业或应用企业牵头,生产企业与应用企业联合申报。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应用企业牵头申报的由应用企业提供);认定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市级及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等。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应用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专项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生产企业牵头申报的由生产企业提供);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采购合同和首批次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第五条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比例或定额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按照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具体比例综合重点新材料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对国民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等因素确定,单个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首批次销售额的50%,最高奖励500万元。首批次销售额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对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新材料产品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资金下达及使用要求。奖励资金下达给项目申报的牵头企业(生产企业或应用企业)。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技改、生产、新产品试用及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项目申请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资金使用单位须配合财政、经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3

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大产业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支持《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方向以及制造强省建设领域内的其他新型产业形态重大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补范围包括:

1、符合《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

2、制造强省建设领域内的其他新型产业形态重大项目,如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的重大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等;

3、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除《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申报奖补的项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开工前办理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项目按要求办理了环保等相关手续;

3、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第四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情况和项目评审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湖南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等新型产业形态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