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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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本市场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株发〔2017〕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培育100家拟上市后备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办发〔2013〕6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3号)和《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安排遵循突出重点、引导扶持、结果导向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市政府经济金融办牵头组织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  支持对象、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政府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已设立并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应申请加入市拟上市及拟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第七条  扶持范围

(一)在沪、深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

(二)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

(三)在我市设立的证券、期货分支机构。

(四)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上市补助。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补助。即完成股改15 万元,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15 万元,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获受理通知书2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5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增加奖励30%)。

(二)挂牌补助。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股份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按照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在我市新设的证券、期货分支机构给予每家开办费用补助20万元。

(六)对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在每年4-5月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引导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或机构;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或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株洲市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资金申请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复印件。

(四)企业与中介机构合作协议及相关银行凭证复印件。

(五)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2)。

(七)其他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安排方案应在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方案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并实施绩效评价。跟踪问效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