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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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文件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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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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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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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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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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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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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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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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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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